国土资厅发〔201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执法监察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便于群众监督,促进依法依规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执法监察效能,树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良好形象,部决定启用新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式样 新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封皮材质为黑色牛皮。封皮正面有火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标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字样,封底有火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字样。封皮内侧一面为金属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标识和烫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银色字样,一面放证件内芯。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标识由国徽、盾牌、大地、矿山、海洋、麦穗等组成。国徽是国家的标志和象征,表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绿色田野代表生生不息的土地资源; 3个灰色的三角形代表富含资源的矿山;蓝色代表浩瀚的海洋;麦穗寓意大地丰产丰收;连接麦穗的3根柱子寓意执法监察要公平、公正、公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标识象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和利用秩序的盾牌,是国土资源的坚强守护者。 新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内芯需塑封。正面内容包括: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件编号。另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字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证件专用章”。底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及防伪条纹。背面印有“持证须知”的四条要求及防伪条纹。塑封卡正面带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标识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GTZYZFJC”字样。 二、严格规范执法监察证件管理 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2013年6月30日止,旧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停止使用。 新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由部统一监制、管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由部、省两级负责发放,持证人照片上加盖发证机关钢印。部负责省级以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执法监察人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制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订购、制作,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发证情况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持证人员情况表》报部执法监察局备案。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发放对象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中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已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人员,要按部、省两级发证原则,换发新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对没有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或已从地方有关部门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监察人员,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其参加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因岗位调整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证件并到发证机关登记注销。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时,必须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不得利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进行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公务无关的其他活动;如有遗失的,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