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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绍史部长主持召开第4次部务会
发布者: 王慧青   发布时间: 2012-12-14   阅读: 1353

        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主持召开第4次部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草案)》。

  会议指出,2011年3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了新的《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土地复垦的各项制度规范。条例重点规范了生产建设活动中土地复垦的范围,强化了土地复垦方案的作用,并明确了地方政府对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义务,增加了相关激励措施。为了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条例规定,加快推进土地复垦工作,有必要出台配套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会议指出,实施办法要坚持与条例相对应、坚持补漏不重复、坚持强化针对性等原则,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实践需要,在部门规章权限范围内作出一些新的制度安排,突出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实施效果。要以“尽量不欠新账,逐步偿还老账”为指导思想:在制度设计上,尽量不欠新账,严格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从复垦方案编制、复垦资金落实、竣工验收等方面加强监管;逐步偿还老账,主要是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将其作为我国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由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土地资源紧缺程度,统筹考虑耕地保有量、生态环境等因素和投入产出比的经济效益,稳步有序推进。

  会议明确,实施办法要明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具体要求,从方案编制的环节、格式和要求以及方案审查的要点、意见等方面予以全面细化落实,并对补充编制方案提出具体时间要求,对不履行编制方案等义务的从办理相关手续方面予以约束;要规范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管理,要求复垦义务人在银行建立专门账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银行三方面签订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统筹企业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和部门监管的有效性;要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进行界定,专门规定认定操作程序;要区分土地复垦义务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三种情况,对条例关于土地复垦验收的规定予以细化落实;要细化完善土地复垦激励措施,明确退还耕地占用税的具体操作程序,明确社会投资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可以作为占补平衡指标进行交易,明确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复垦为耕地的,使用的资金符合规定渠道的,可以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要从监管措施、信息系统、政务公开、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土地复垦监督管理相关制度。

  会议强调,要做好实施办法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相关衔接;要普查摸清矿山开发损毁土地、废弃物堆放占用土地的整体情况;要激发企业的自觉性、强化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中的监管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全面推进土地复垦工作;要统筹考虑采矿用地改革等工作。会议提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补充编制方案;结合年检工作,敦促土地复垦方案的落实;提高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尝试在线公开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

  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草案)》。该草案全面落实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赋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收藏单位年度报告和抽查、个人收藏、合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逾期不归等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对发掘、收藏、流通、进出境等环节的申请要件、审批程序、具体罚则等予以了细化和明确。

  会后,徐绍史主持召开了第2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了《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听取了西北地区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联合调研情况汇报。

  部领导汪民、张少农、王世元、王寿祥、胡存智、张德霖出席会议。部总工程师钟自然,部机关有关司局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分别出席和列席部务会、部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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